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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开展科研劳务费自查自纠的通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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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

2020-06-2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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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学院(部门)及科研项目负责人:

为深入贯彻国家和省文件精神,学校修订出台了《浙江科技学院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办法(修订)》(浙科院科〔2019〕5号)文件,文件明确了科研项目经费开支范围,并指出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、博士后、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、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。劳务费发放要按国家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。

为加强科研诚信管理,严防科研失信行为,学校决定从2020年6月23日-7月10日对从科研项目经费支出劳务费情况开展自查自纠。

一、自查自纠目的

通过检查,促进科研人员及管理人员规范使用科研经费意识的提高,加强科研经费管理,规范科研劳务费的开支使用,减少违规违纪现象,提高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。

二、自查自纠范围

重点检查2018年以来从科研项目(包括所有纵向科研项目、横向科研项目以及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等)经费中列支劳务费情况。

三、自查自纠工作要求

1.劳务费自查自纠工作,以所有涉及劳务费发放的项目负责人为检查对象,由所在学院(部门)组织落实本单位科研项目负责人开展自查自纠工作。

2.要求按照下列虚假支出劳务费行为逐一进行对照检查。

(1)业务内容不真实;

(2)劳务费代领未真实发放;

(3)利用利益关系人身份发放而转为己有;

(4)编造虚假劳务人员信息套取。

3.各学院(部门)于7月10日前报送本单位“科研劳务费自查自纠”工作的情况说明,分管负责人签字盖章后,提交纸质材料给科研处管青山(电话85070181)。

四、相关责任

1.各学院(部门)主要负责人要高度重视本项检查工作,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宣传,提醒本单位科研人员增强廉洁意识,自觉遵守廉洁纪律和国家法律,全面深入开展自查自纠。

2.各科研项目负责人要严格按照相关规章制度和法规规范发放劳务费,应对本项目劳务费发放业务的真实性负责,坚决杜绝虚列劳务费的违纪违法现象发生。采用虚假用工合同、学生卡号套取科研经费是违纪违法的,相关部门将追究其相应责任。

3.针对科研劳务费发放中存在的问题,如果在自查阶段主动发现问题并进行认真整改的行为,依照“自查从宽、被查从严,严惩顶风违纪行为”的工作要求处理。

4.自查自纠结束后,学校会集中抽查,发现问题的,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理。

以上通知,请遵照执行。

科研处、计财处、纪检监察室

2020年6月23日